包未保委发〔2014〕2号
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
《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规定每年5月最后一个星期为《条例》宣传周。为广泛宣传、深入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主题的《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二、活动时间:
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集中开展《条例》宣传活动
三、活动内容及形式: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条例》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因此在《条例》正式实施生效之前,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要进行《条例》集中宣传活动。
市文明办:深入开展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制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教育环境。
团市委:按照共青团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充分发挥团组织优势,在各级团队组织中,开展以《条例》宣传为主题的团队日活动,大力宣传《条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增强法制观念。为全市范围内中学(中职)和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和所有班级发放《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学习宣传。发动青少年维权岗阵地,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市教育局: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学校领导、思政课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进行《条例》的宣传。通过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等青少年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在学校举办法制专题讲座、学习,多形式、多层面开展宣传。围绕《条例》以及青少年法律法规、防灾避险、治安防范、交通安全、心理健康、远离网瘾、疾病预防等方面内容的自护知识,集中开展主题班(队)会、知识竞赛等活动,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知识,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学生学法、知法、守法,并依法维权,提高综合法律素养。
市司法局:结合本单位各类宣传教育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文广局:广泛运用各种文化艺术形式,教育、激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强《条例》的广泛宣传。在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放置宣传展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包头广播电视台:积极做好《条例》的广播电视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在《条例》生效前后,在电台和电视台分别做3-5期专题节目对条例的推出及条例内容解读进行宣传报道,并对各单位开展宣传《条例》活动进行新闻报道。
包头日报社:充分发挥党报的喉舌作用和舆论引导功能,对《条例》在主要版面整篇刊发,同时对各类保护内容的条列解读进行专题连载。
其他各成员单位:发挥各自工作职能,围绕活动主题,加强《条例》的宣传活动。积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面向社会公众,通过刊播系列公益广告、新闻专题片、专家讲座、在线访谈、案例分析、条文解读等形式重点宣传,扩大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全市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平安包头。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发展的需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优化《条例》实施环境,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宣传贯彻《条例》作为2014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宣传方案,逐步实施。既要集中宣传,注意扩大声势和影响,又要经常宣传,将《条例》的宣传贯彻贯穿全年未保工作的始终,切实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和适用率。
3、结合实际,推动工作。将《条例》宣传与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和提炼宣传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改进对策和建议。特别是要注意收集和整理宣传活动中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推动全市未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成员单位于2014年6月6日前将相关活动信息报送至市未保委办公室(文字信息和图片资料)。
联 系 人:亦 珂 董 娟
联系电话:5129625 5129635(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