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
一、关注重点青少年群体
1、六类重点青少年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六类重点青少年包括6周岁以上(含)18周岁以下的孤儿未成年人、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农村牧区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打工),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的残疾青少年,以及25周岁以下的刑释解教的未成年犯。
2、重点青少年群体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生活压力大,亲子隔阂严重。青少年弱势群体,首先弱在经济上。六类青少年家庭经济压力普遍较大,甚至一些低保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且残疾青少年和一些低保家庭在医疗方面又有相对较大的开支,就进一步加剧了这些家庭的贫困状况。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下,这些家庭常常忽视了父母、长辈和子女间的交流、沟通和关爱,而在孤儿和单亲家庭中,这种情况要更严重些,两代人互相的不了解和不理解是弱势青少年产生很多问题的重要源头;二是心理健康存在问题,人格发展出现障碍。青少年或多或少都有互相攀比的习性,不少弱势青少年或者觉得自己吃的、穿的、用的都比同龄人差,或者觉得自己的家庭结构不正常,因而产生了自卑心理,精神振作不起来,也不能很好的融入同学、朋友的学习、娱乐圈子。这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使他们缺乏集体主义意识,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公德和公益观念也略显淡薄。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些青少年在与他人接触的过程中,自卑心理将越来越严重,性格也可能从内向转变为孤僻,也就不能较好的融入社会;三是自暴自弃不上进,学习、就业状况令人担忧。青少年弱势群体大都处于学龄阶段,但有些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或缺少家庭指导等原因而学业成绩不佳。学习不好的弱势青少年在班级中更容易被人另眼看待,而越是被另眼看待,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就越是调动不起来,学习成绩也就更差,如此恶性循环,最后一些弱势青少年索性自暴自弃,不再努力学习,自然丧失了获得更高等教育的机会。还有个别弱势青少年由于学龄时期家庭困难、自身疾病或者曾经违法犯罪等问题,导致接受教育的时间比较短。而所受教育程度偏低也直接影响了这些青少年的就业能力,在本次排查工作中,有41%的残疾青少年和20%的刑释解教未成年犯处于待业状态,如果长期无法解决就业问题,这些青少年的生存和心理状况令人堪忧。甚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可能出现部分青少年走上歧途或者重蹈覆辙的情形;四是思想道德教育缺失,价值观出现偏移。一些弱势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教育或者自卑心理作祟,而变得放荡不羁,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极个别人从不上进、不学好,渐渐发展到了打架斗殴、小偷小摸。这些青少年的行为已经开始触犯法律,但他们自己还浑然不知,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还有一些青少年觉得社会对他不公平,为什么别人有的我都没有?心中渐渐积蓄起一些怨气,有时就暗地里做坏事来发泄。特别一些是孤儿和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和管教,在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人身安全等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3、导致重点青少年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家庭教育不力,缺乏对孩子的正确引导。经常寻衅滋事的弱势青少年大都存在父母离异、家庭不和、父母忙于工作对儿女缺少爱抚和管教等共性问题。司法实践证明,单亲家庭或不和睦家庭子女的犯罪概率是正常家庭的二倍。很多弱势青少年就是由于缺乏父母正确的管教和引导,在出现不良行为时没能得到父母及时的发现和纠正,从而导致他们放任自流,与社会不良青年为伍,沾染许多不良习气。更有一些家长自身言行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把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入家庭生活,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误导;二是学校教育体制不够完善,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培养。在当前激烈的升学竞争压力下,学校依然把提高学习成绩放在教学目标的绝对重要位置上,对学生道德品质和身心健康的关注度远远不够,老师和同学对弱势青少年群体都缺少耐心帮助,从而使一些学生自暴自弃、悲观失望,产生抵触心理和厌学情绪,过早地步出校门、流向社会;三是青少年自身缺乏辨别是非能力,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青少年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商未成熟定型,缺乏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能力,思想和行为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加上学校、家庭、社会缺乏有效的引导,使部分弱势青少年容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不良影响,价值观产生扭曲,当他们的欲望因种种条件的制约而无法满足时,又不能用理智去调整和控制,遂将单纯的物质需要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变成危害社会的犯罪群体。四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帮扶政策措施不够深入。调查发现,城市低保家庭因病致贫的现象相当普遍,但是这些家庭由于经济拮据很多都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因此又需要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无疑使贫困状况雪上加霜;而农村牧区低保家庭也存在低保金额低、低保发放不及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低等问题。
二、 法律知识讲堂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日期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义务包括有哪些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对孩子要绝对尊重。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年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3、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义务包括有哪些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 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4、全社会对未成人的保护包括有哪些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务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人的资料。
三、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
1、 预防青少年犯罪从学校教育抓起
团市委认真贯彻“两法一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把“两法一例”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先后开展了“手拉手”、“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民族精神代代传”、“文明社区青春闪光行动” “争做网络文明使者”、“我与祖国共奋进,我与草原同发展”,“美丽的包头我的家”等主题教育活动,通过雏鹰奖章、优秀共青团员、特色中队、红旗大(中)队等表彰形式,构建青少年典型示范群体,唱响时代旋律,弘扬时代精神。同时深化青年志愿者、保护母亲河、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等活动,定期组织团员、少先队员到各类纪念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接受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升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意识。近年来团市委多次组织团中央《知心姐姐》心理健康教育报告团深入各旗县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面向学生家长免费做公益性家庭教育巡回报告,传播最新家庭教育理念,呼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关注孩子心灵成长。并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少年宫、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等为阵地,组织开展了“法律六进”、“暑期法制宣讲团”等内容鲜活、紧跟时代、形式新颖的教育活动。
2、预防青少年犯罪从社区教育抓起
社区是青少年学习、生活、娱乐和就业的重要场所。团市委立足社区,广泛开展了青少年趣味运动会、法律知识讲座、心理健康咨询、模拟法庭、法律演讲赛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同时对社区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帮困帮教活动,帮助解决困难,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综合帮教,安排专人进行结对帮教,大力宣传了“两法一例”,矫治其不良行为。通过开展以学法、预防犯罪为主的教育活动,使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在社区开花结果。
3、预防青少年犯罪从社会活动抓起
加大青少年法制宣传力度。一是在每年的“6.26”禁毒日,团市委都按照市禁毒办的工作要求,带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争创单位在市委广场和街道社区广泛开展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我与父母同拒毒”等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打好禁毒人民战争,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力度,普及禁毒知识,传播禁毒观念,增强未成年人“防毒、拒毒”意识,巩固“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成果。每年都会展出大量宣传展板,展板通过照片、图表和大量真实案例,向未成年人介绍展示了毒品的种类、危害以及吸毒原因、国家惩治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等丰富内容,使广大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到毒品“摧残个人、祸及家庭、危害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提高了毒品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在每年的“12.1”世界艾滋病日,在全市掀起开展“青春红丝带”、“防艾知识竞赛”等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的高潮;三是以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联合司法局、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等多家单位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和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月”、“法制宣传周”和“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多种内容展出相关宣传主题展板和发放大量的法制宣传资料,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